公共卫生制度为什么没有在中国内产生?这是一个类似于“中国为什么没有产生近代科学”的李约瑟式难题。
喜卫生而厌污秽,本是人之常情,传统社会并不缺乏提倡卫生的记载,对卫生与防疫的关系也是有所认识的。若《周礼》一书可靠的话,周代政府就有负责清洁卫生的官职,负责宫廷内外的除草、除虫以及清洁水源的工作。宋代《梦梁录》载南宋临安“遇新春,街道巷陌,官府差顾淘渠人沿门通渠;道路污泥,差顾船只搬载乡落空闲处。”但是这些行为,都没有上升成为全面的公共卫生政策。这与传统医学的病因观是有关系的。
传统医学将疾病的主因责之于“天”,为四时之气不正所致。天之四时无从控制,气又是无形无质无从把握,因此,欲健身防病则只能从增强人体正气着手了,此即所谓“养生”。中国古代很少用“卫生”一词,即使出现也往往与“养生”同义。养生主要是针对个体的行为,其原则包括增强正气和远避邪气。后者就会造成一种伦理困境,在南宋时候就已经引起争论——有人染疫时,其家属可否以避免传染为由弃之而去?大儒朱熹参与了这一讨论,他反对有些人否认疾病会传染的事实,认为:“予尝以为诬之以无染而不必避,不若告之以虽有染而不当避也。”他的方案是倡导“恩义”,使人们“知恩义之为重而不忍避”,用道德勇气来对抗疾病。
参照近代的知识,真正解决这一伦理困境必须依赖于有效的技术。朱熹说疾病“染与不染亦系乎人心之邪正、气体之虚实,不可一概论也”,但由于传统的“疫气”观很难说清楚疾病传染的道理,因而不能消除恐惧。提倡养生以增强抗病力,或焚烧香料或香药来驱逐秽浊之气,这些方法行之一身或一室不为无效,但不能成为规范行为的基础。官府不可能规定每个人必须强身以及如何强身等。而近代的“卫生”,基于微生物传染疾病的生物性认识,发展出一套阻断传染的技术手段。例如清末颁布的《预防时疫清洁规则》这样规定:“沟眼发生臭味时,须以绿汽灰、松脂渗入之或石灰消除之。”“当开沟时须先用绿汽灰、松脂或石灰令辟毒臭。”广东巡警道于1909年发出的鼠疫防疫告示则有这样的指引:“屋内宜勤加扫除,并宜常用几阿连水(即臭水)洒地,墙壁旧者用石灰水刷洒,床脚、沟渠、厕所等处,均宜洒以石灰粉。”“此病之毒,易由伤口传入。各宜随时留意,不可使身有伤口。设有之,须注意解毒法。其法以二十分之一石碳酸水洗患处(石碳酸水即加布力水。此水制法,石灰酸五分,盐酸一分,水九十四分)。洗后用洋来合口膏贴之(即俗称孖指膏)。足有伤口,尤不可徙跣而行。”这些来自西医的技术,使预防传染有章可循,成为制度。甚至可以建立专业化的护病机构,通过托管来解除亲属护病的危险。由于这些技术操作性强,即使对民众习惯的某些“私权”带来侵犯,亦能以多数人利益为由来强制实行。
因此,近代政治中的卫生事务绝非基于个人自主选择的私事,而是凭借社会和国家的力量来强制实施的公共事务。从个人而言,中医的养生本来是一种长久而便利的根本方法,即使在今天仍然有提倡推行的必要。只是从公共性而言,西医的技术特点使其更易于推行,因而把握了行政话语权。所以,清末除太医院仍以中医为主外,一些新设置的医官职位都已交给了西医。
由于传统政治缺乏医疗卫生方面的系统管理,可以说中医本就算不上“在朝”,到近代由于西医开始占据卫生行政权力,却一下变成了“在野”。西医有卫生学方面的长处其实并不意味着全面的学术优势,但因为与行政权力的结合而影响力陡然增大。在清末,西医的“在朝”还局限于卫生防疫等领域,然而这仅仅是个开端。广义上的卫生行政,还包括医生执业、注册等管理,如果这些权力顺势为西医所掌握,加上立场不客观不公正的话,那么中医就不免要面临一场劫难。